2016-04-2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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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来凤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员不分阶层、不分党派、不分宗教信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帮助各种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全县社会的公平、文明与进步,为构建和谐来凤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活动坚持党委政府领导,法律规范,政策指引,社会民众参与,慈善组织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和恩施州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其他工作。加强与县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指导本会单位会员、分会开展慈善工作,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募集资金,引进慈善项目;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审定本会机构设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和领导成员人选方案,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彰优秀会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依法依规选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一)名誉会长:本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会有重大捐赠额度,或对本地区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人士;
(二)名誉副会长:具有强烈的慈善意识,并付之行动,且在奉献爱心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人士。
第三十二条 会员根据贡献大小,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增补为理事、常务理事、名誉副会长,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追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接收的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5%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遵循两个使用原则:即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依法依规进行使用;二是按照捐赠协议(或意向)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核准本会的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来凤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